自8月23日开始,长达一周的庭审在河南省卢氏县法院拉开帷幕。因涉嫌玩忽职守罪,除已被免职的局长鲁书元,被告都是原环保局领导班子成员:副局长周保朝、骆梅英,污控股长李炜、城效中队长崔长生、项目股副股长王海波、科研所长骆阳财(2007年9月9日《法制日报》)。
局领导班子被集体起诉,源自 于去年底发生在卢氏县的一起罕见的铅中毒事件。经省、市有关部门及专家检验结果确定:高铅血症334人,轻度铅中毒59人,中度铅中毒44人。而污染祸首是一家炼铅厂,名叫星火冶炼厂。卢氏县环保局班子被集体起诉,连当地群众都明白,他们是当了卢氏县政府的“替罪羊”。首先,《环境保护法》规定: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,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,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。”第二,县环保局的多次整改方案被县政府否定了,而且冶炼厂被列入政府保护企业名单,环保局不能随便到厂里去检查。所以,卢氏县环保局领导班子被集体起诉是意料之中的事情。同时,县环保局在自己的执法行动被县政府否定以后,没有采取其他的后续步骤,也应该承担失职和渎职的法律责任。
从县环保局领导班子被集体起诉事件中,应该总结出什么教训呢?第一、政府职能部门一定要依法履行职责,而不能默认“权”大于“法”的事情存在。《公务员法》规定,下级执行上级的一般决定,可以不负连带责任,但是,当执行上级明显违法的决定时,必须承担连带责任。卢氏县环保局在受到县政府的干涉后,没有依法整治或者关闭冶炼厂,所以,确实应该担负失职和渎职的责任。第二、当下级无法改变上级的违法决定时,应该及时越级向上级的上级反映情况。卢氏县环保局在无法履行法律职责时,估计没有向市政府或者其他上级部门反映县政府的违法干涉行为。卢氏县环保局没有依法越级反映,失去了一次让更高上级纠错的机会,客观上存在着失职和渎职行为。第三、下级官员在无法依法履行职责时,应该“两害相权取其轻”。卢氏县环保局的领导越级向上级反映违法行为,很可能“官帽”不保;提出辞职,可能失去一些个人利益,但是至少不至于像现在这样,面临着坐牢的严重后果。报道中引用专家的话说,应该修改《环保法》,让它符合现在的形势。这当然是对的,也是必不可少的。目前,限制地方越权行政和查处地方违法行为,才是当务之急。 |